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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一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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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09-25

99101日院務會議通過

99101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115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1216日院務會議通過

1010328日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經濟系(以下簡稱本系)學士班之優秀學生繼續就讀本系碩士班,培養優秀人才,達到連續學習及縮短修業年限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學士班三年級學生修業滿五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名在該班前百分之二十以內,或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數量方法(於微積分、統計學、經濟數學、數理經濟學、數理統計學、經濟計量學中任選一科)三科成績分別達到80分以上者,得於三年級下學期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本系核定後取得參加修讀五年一貫甄選之資格。

第三條

申請者需備妥下列各項資料作為審查之依據:

1.申請書

2.歷年成績單及成績排名證明書

3.自傳及讀書計畫

4.教師推薦函一封

5.其他有利審查之文件

第四條

本系設審查委員會,依據申請人之學業成績及專業表現進行審查擇優錄取並公佈名單以便於學生辦理選課事宜。

第五條

取得修讀五年一貫之資格者必須於學士班四年修業期限屆滿()前取得學士學位,並經本系碩士班甄試或一般入學考試錄取,正式取得碩士班研究生資格,錄取資格包含於次一學年度碩士班核定之招生名額中。

第六條

具修讀五年一貫資格之學生,應於學士班四年級上學期至少修習本系碩士班必修或選修課程三學分()以上,且四年級總計修習至少九學分()以上的本系碩士班課程,未達此修課條件者,將自動撤銷五年一貫資格。

第七條

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在70()以上者,至多得抵免碩士班畢業學分二分之一。惟若已計入學士班畢業學分,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後,送教務會議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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